为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充分发挥政府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对高质量发展的支撑作用,2024年9月5日,济南市人民政府制定《济南市政府引导基金管理办法》(下称《办法》)。
《办法》旨在引导基金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重点突出、管理规范、风险防控的原则,聚焦服务实体经济、支持主导产业、精准匹配项目、放大撬动作用的目标定位,严格落实“不以营利最大化定义基金、不以增加财务投资新设基金、不以单纯扩大规模管理基金”要求,确保政策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有机统一。
《办法》明确,按照功能定位和投向,设立天使创投引导基金、产业引导基金(包括信息技术、智能制造、生物医药、战略新兴产业引导基金)、重大项目协同发展引导基金等6只引导基金。引导基金下设立N只参股基金(包含投资单一项目的项目基金)、股权直投项目等,打造“6+N”济南市政府引导基金集群。引导基金重点围绕国家和省、市重大战略、重点产业、科技成果转化等领域开展投资。
市财政局为引导基金牵头管理部门,代表市政府履行市级引导基金出资人职责;强化政府预算对财政出资的约束,充分考虑财政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基金规模和投资范围,负责引导基金制度建设,安排市级引导基金预算并拨付出资;负责引导基金绩效评价和参股基金绩效抽评;定期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引导基金运作情况;对引导基金运行情况进行统计备案。
市委金融办负责牵头制定完善私募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奖励政策。市投资促进局负责做好基金招商引资项目对接工作,推动基金赋能产业高质量发展,统筹推进优质项目落户。
《办法》规定,各产业主管部门提议发起设立参股基金的,应当在基金要素齐备前提下,做好主管领域内拟设参股基金事前绩效评估,会同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制定拟设参股基金的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并落实绩效监控;做好主管领域内重点项目储备并向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开放项目库,推介领域内项目。
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负责引导基金日常管理运营,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选择参股基金管理机构,通过参股方式与其他资本合作设立参股基金,或通过增资、受让份额等方式参与已设基金;负责引导基金绩效自评,监督参股基金规范运营;对引导基金进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按季度向市财政局报送引导基金和参股基金运作情况及其他重大事项。
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进一步优化基金资源配置,推动建立全市基金重点项目库和项目筛选评价机制,根据政策必要性和市场投资可行性,对基金拟投项目实施综合评定,提高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的主动管理能力。
政府以资本金注入或受托管理拨付方式对引导基金出资。引导基金按照济南市设立基金的相关规划,充分运用市场化方式推进参股基金设立。引导基金直接出资设立的参股基金原则上应在济南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注册。引导基金间接出资设立的基金不受地域限制。参股基金管理机构及符合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要求的关联方在参股基金中的出资额,一般不低于参股基金规模的2%;参股基金规模在10亿元及以上的,一般不低于参股基金规模的1%。
选定的参股基金管理机构应当符合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相关要求,基金管理机构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无受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近3年内未受到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纪律处分,且常驻济南市的管理团队成员不得少于2人。
《办法》鼓励各级干部担当作为,支持大胆创新。引导基金与中央、省级财政资金共同参股发起设立基金的,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如遇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调整的,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