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果皮、塑料袋、快餐盒、废弃药品……生活垃圾分类,与每个人的生活息息相关。日前,《滨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下称《条例》)正式施行,为实现“环境品质更美”注入了新的活力,也为解决生活垃圾处置难题提供了法治保障。
近年来,随着滨州城市规模不断扩大和人民物质生活水平的不断提升,生活垃圾产生量也在持续走高。根据2024年最新发布的数据,全市共有生活垃圾处理设施6座,生活垃圾处理能力达3400吨/天。
目前,根据国家和山东省的相关规定,将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4类。滨州市也采取“四分法”,并细化了关于生活垃圾分类标准条款,对居家生活产生较多的生活垃圾以举例的方式进行细化表述。还要求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分类标准编制生活垃圾分类指导手册,并向社会公布。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应当根据不同区域生活垃圾产生量、种类等实际情况,按照《条例》第九条的规定进行设置。同时,要求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生活垃圾分类指南,统一分类收集容器设置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人要按照《条例》规定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义务,按照要求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中。条例还对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大件垃圾等提出具体投放要求。比如,厨余垃圾应当先在产生场所滤去水分,再投放至厨余垃圾收集容器;体积大、整体性强或者需要拆分再处理的大件垃圾,应当投放至暂存场所或者预约回收,不得投放至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
《条例》将机关企事业单位、城市住宅小区、农村居住区、公共场所、经营场所、施工现场等不同类型的场所,按照“环境卫生责任人”为“投放管理责任人”的原则,分区域明确投放管理责任人。管理责任人要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指导、督促单位和个人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发现投放人不按照分类标准投放的,应当及时劝阻制止并督促改正;投放人拒不改正的,向所在地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条例》对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作了较为全面的细化规范。《条例》规定,分类收集、运输单位应当按照要求配备专用车辆和人员,车辆应当保持密闭、整洁、完好、防渗漏,并标明生活垃圾类别标志;严格规范收运行为,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收集、运输至集中收集设施或者符合规定的转运设施,不得混装混运,不得随意倾倒、丢弃、遗撒、滴漏。分类收集、运输单位应当对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实行预约或者定期收集、运输,对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实行定时、定点、及时收运,日产日清;对将已经分类的生活垃圾混装混运的违法行为设置行政处罚;分类处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相关标准规范接收、处理生活垃圾,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台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使用监测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