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致乘客伤残 法院判决客运公司赔付全部损失-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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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10/19 17:15:48
来源:济南时报

车祸致乘客伤残 法院判决客运公司赔付全部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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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旅客购票搭乘客运大巴出行,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受伤并构成十级伤残,客运公司以自身对事故没有过错为由拒绝全额赔偿。近日,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审结这起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明确客运承运人承担无过错责任,判决客运公司赔偿乘客全部合理损失,二审维持原判。

  2024年6月,王某乘坐某客运公司的大型客车出行,该车在行驶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王某等乘客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在此次事故中无责任。王某受伤后住院治疗,被诊断为脑震荡、胸壁挫伤,后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双方就赔偿事宜产生争议,王某将某客运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多项损失。

  某客运公司辩称,该公司与王某均系案涉事故的受害方,王某的人身损害系交通事故造成,该公司对事故的发生并无过错,且已积极处理善后事宜。

  槐荫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当事人对案涉合同的成立、内容、效力及履行情况均无争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八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本案中,王某购票乘车,与某客运公司成立公路旅客运输合同关系,某客运公司负有将王某安全送达目的地的义务。王某在乘坐某客运公司的客车过程中因交通事故受伤,某客运公司构成违约,故应当赔偿王某因此遭受的全部合理损失。

  最终,经审查核算,法院依法判决某客运公司赔偿王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多项损失。判决作出后,某客运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表示,承运人在两种情形下可免除赔偿责任:一是伤亡系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二是承运人能够证明伤亡系旅客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需要说明的是,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如交通事故系第三人造成,可依法向第三人追偿。

【纠错】 【责任编辑:王媛媛】